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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罐车、洒水车、垃圾车等专用车辆报废年限

作者: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    发布时间:22-12-28    


油罐车、洒水车、垃圾车、随车吊,高空作业车,混泥土搅拌车,高空作业车,消防车等专用车辆报废年限。

报废标准
延缓**长期
延缓期内定期
检验次数(次/年)
使用
年限
累计行
驶里程
(1)9座(含)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
15年
50万公里
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21年以内每年2次
21年以后每年4次
(2)旅游载客汽车
10年
50万公里
10年
4
(3)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
10年
50万公里
10年
16年以内每年2次
16年以后每年4次
(4)各类营运的特大、大、中、轻微型客车(包括轿车、含越野型)
10年
50万公里
5年
4
(5)各类出租汽车
19座以下
8年
与其同类车一致
不得延缓
 
19座(含)以上
2年
4
(6)微型载货汽车
8年
30万公里
不得延缓
 
(7)重、中、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
10年
40万公里
5年
2
(8)带拖挂的载货汽车(即全挂汽车列车)
8年
45万公里
4年
2
(9)矿山作业专用车
8年
30万公里
4年
2
(10)农用三轮运输车
4年
15万公里
不得延缓
 
(11)农用四轮运输车
8年
25万公里
不得延缓
 
(12)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
10年
45万公里
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,延长使用年限
1
(13)其它汽车
10年
45万公里
5年
2
注: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,一律按营运车辆规定标准予以核办延缓报废手续;出租车是指以乘客到达目的地且计程或记时收费的载客机动车
 
**经贸委等四部委《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》(国经贸资源[2000]1202号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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